安龙县工商局

中  文  名:安龙县工商局

官        网:http://www.alaic.gov.cn

地        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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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62400

工商局简介

  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龙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办字〔2014〕139号)、《中共安龙县委安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发[2014]12号)精神,组建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安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安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原安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原安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原安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原安龙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的酒类流通监管职责整合划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深化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加快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规范文件和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和商标战略工作;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社会共治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推动建立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四)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负责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零售许可;负责药品连锁门店初审工作。

  (六)负责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开展贵州省著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计量对比;承担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等工作;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工作;管理企业新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标准化违法行为;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管理工作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承担酒类流通、保健食品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负责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备案。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12331、12315、12365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七)承担辖区内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规划,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微型企业创业人员培训工作,为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后续指导服务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合作、信息工作;配合实施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工作。

  (十九)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二十)对辖区内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指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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